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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日,当时只有19岁的廖建琦受朋友马某委托,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并帮忙去郊区找人将6把发令枪改装成火药枪。
当晚,马某与瞿某双方各20余人,带着各种器械来到鹿城区一地方斗殴。在持械参与群殴中,廖建琦受伤后逃离现场。
随后,廖建琦逃到了国外。去年底,廖建琦才回国自首。
检察官说法
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慧指出,此案发生在1993年,而廖建琦是在2011年归案,其间经历了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变迁。按照1979年刑法,廖建琦的行为应认定为流氓罪。但现行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分别规定为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现行刑法对持械聚众斗殴的处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廖建琦持械聚众斗殴,按照现行刑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相比较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量刑规定,显然要重得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机关以流氓罪对廖建琦提起公诉。